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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半之子”是否侵权“胖子”,法院如何判决?

ssl 2024年09月19日 04:30 5 admin

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例数不胜数,如“拼兜兜”侵权“拼多多”,“纽巴伦”侵权“新百伦”……利益驱使部分商家玩起了擦边球。

最近又发生一起商标侵权案,让我们一起看看“真假胖子”之争。“胖子”是重庆著商标,随后“月半之子”横空出世,让消费者傻傻分不清,为此胖子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

看到这大家可能会很疑惑,胖子和月半之子的区别还是蛮大的,一个“之”字足以让人分辨,难道消费者的眼神不好吗?其实里面大有猫腻,原来月半之子中的“之”字颜色与其包装背景相同,这样一来,之字就被隐藏起来,并且月半之子的产品包装也copy了胖子,难怪会让人分不清。

对此,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月半之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胖子公司12万元的经济损失。法官表示,月半之子公司将他人商标进行拆分重组,使之在读音、含义上与他人商标产生差异,但由于汉字特性,二者字形在整体观感近似,且经营者在商品包装也与他人近似,足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构成商标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后像“胖子”这种知名品牌该如何保护品牌权益呢?首先是在商标未注册前,保留好证据。比如外包装及制作合同等;其次在注册商标后若发现侵权,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最后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标签: 商标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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