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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被罚近19.8亿韩元,跨境数据流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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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被罚近19.8亿韩元,跨境数据流通需谨慎

发布日期:2024-08-02

7月25日,韩国个人信息监管机构对阿里巴巴旗下电商平台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处以近19.8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030万元)罚款,原因是该平台在未通知韩国用户的情况下向约18万海外卖家泄露了他们的个人信息。据悉,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还决定在下次全体会议上处理另一起涉及Temu(拼多多海外版)的数据保护案件。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在全体会议上通过了这一决定,这是该机构首次对非法向海外转移个人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该机构表示,据调查,全球速卖通将韩国客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注册卖家,用于运送订购的产品。在此过程中,超过18万海外卖家收到了韩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表示,对于信息传输,全球速卖通没有向用户提供有关接收其个人信息的国家、姓名和联系电话的必要通知,也没有在其销售条款中包括必要的数据保护措施。此外,其在线页面的组织方式使得用户很难取消其会员资格,而删除他们帐户的页面是用英文编写的,这使得韩国用户难以访问。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用户同意将个人信息转移到海外,并要求在条款和条件中包含有关消费者投诉解决程序的信息。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决定,对全球速卖通的母公司阿里巴巴处以近19.8亿韩元的罚款,并要求其实施海外信息转移保护措施,简化会员取消程序。韩国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还决定在下次全体会议上处理另一起涉及Temu(拼多多海外版)的数据保护案件。
处罚相关的法条翻译如下: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8款(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
①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将个人信息提供至境外(包括被查询的情况)、委托处理或存储(以下简称“转移”)。但是,符合下列任一条件时,个人信息可以转移到境外:
1)从信息主体获得关于境外转移的单独同意。
④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根据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境外时,必须遵守本法其他相关规定,包括第17条至第19条的规定以及第五章的规定,并应采取总统令规定的保护措施。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29条第10款(境外转移个人信息时的保护措施等)
①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根据法律第28条第8款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境外时,必须根据该条款第4款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根据第30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安全保障措施;
2)对个人信息侵犯的投诉处理及纠纷解决措施;
3)其他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所必需的措施。
②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第8款第1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条款将个人信息转移到境外时,必须就第1款各事项与接收方事先协商,并将其反映在合同内容等中。

——韩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

文章来源:数据要素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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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admin 网址:http://news.edns.com/post/116883.html 发布于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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