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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域名反向侵夺,如何认定?

2023-12-14 3 0条评论

域名反向侵夺(Reverse Domain Names \r\nHijacking)是指商标权人基于恶意的域名注册目的,滥用仲裁、诉讼或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等争议解决方法,夺取域名权人正当持有域名的行为。


这一说法来源于ICANN在1999年实行的及《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指恶意地利用UDRP中的有关规定以企图剥夺注册域名持有人持有域名的行为。由于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域名反向侵夺情况,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WIPO有关WTPO专家组就UDRP若干问题的意见概述(第二版)》中对域名反向侵夺问题进行了阐释,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专家组认定投诉人构成域名反向侵夺的一些情况进行了总结。


域名反向侵夺行为产生的原因除了知名域名本身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外.还可归因于法律对商标权和域名权的保护处于失衡状态。国内外关于域名竹理的村!关规定更多关注商标权的保护问题。相比较商标权.域名权的保护力度远远不够。这种情况造成了商标权与域名权之间在权利救济方面的失衡,也变相刺激了反向侵夺域名行为的产生。


此外,商界的逐利性也成了浸夺的直接动因。一方面,缺乏法律保护意识的商标权人,没有及时地将其商标注册为域名,等到业务发展需要欲将商标注册为域名时,才发现该域名已被他人先行注册且使用;另一方面,侵夺人抢先于域名持有人将具有商业价值的知名域名注册为商标,再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夺取域名持有人的域名。


域名反向侵夺实质上是先将他人的域名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然后通过启动争议解决程序以期将属于他人的该域名纳入自己名下的抢夺行为。这种情况在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身上较易发生,在域名权和商标权法律保护不平衡的情况下,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较为轻易地夺取与其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域名权利。因此,规制域名反向侵夺制度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对他人域名的抢夺,借助网络不合理地扩大自己的专有权范围,剥夺在先注册的域名经使用和宣传产生一定的信誉、知名度和用户群,破坏互联网的正常发展的良好秩序。


城名反向便夺的行为特点

《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第10条大致将域名反向侵夺行为分为三种类型:

1、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没有恶意,也没有给商标或其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或者这种影响属于正常商业竞争的;

2、投诉人(即商标权人)在争议域名申请注册之前已经注册了完全不同的其他域名,又未提供足以使争议解决机构确信地证据,证明其当初未注册该域名有适当理由的;

3、争议域名注册时,请求保护的商标尚未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被有关机构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域名反向侵夺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特点:

1.被侵夺的域名属于知名域名

域名反向侵夺行为通常存在一个共性,即侵夺的域名为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域名。这些域名经过域名持有人长期的努力经营后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其商业价值不断增加,具体而言,域名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商标类似的作用,如标识商品与服务的来源、保证商品与服务的质量、降低消费者搜寻成本等。这些功能是商标权人所渴求的,继而大量涌现商标权人争夺域名的行为。

2.投诉人具有恶意的主观意图

域名反向侵夺行为的投诉人往往主观上存在恶意,企图剥夺他人合法持有的注册域名。投诉人不采取与域名持有人进行域名交易的行为,而是通过实施干扰域名权人合法持有域名的行为以期抢夺“应属于投诉人”自己的域名。甚至,有的投诉人蓄意实施了侵夺行为,即在域名持有人将域名注册为商标前,抢先将这些具有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域名注册为商标,再通过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夺取域名持有人的域名。

3.实施了侵扰域名持有人的行为

域名反向侵夺行为必须具备“侵夺行为”,主要是指商标权人利用法律或相关规定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合法手段达到其非法的目的,如通过仲裁、诉讼、争议解决机制等争议解决方式对域名权人持有域名的状态进行干扰。


对域名反向侵夺的规制

纵观国内外关于域名保护的规定,大多与域名抢注商标有关,对于商标反向侵夺域名的关注较少,做出直接规定的规范文件不多。国际层面上,ICANN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以下简称(程序规则))对域名反向侵夺做出了简要规定,(WIPO有关WTPO专家组就UDRP若干问题的意见概述(第二版)》则根据审理实践进一步规定了构成要件。在中国,CNNIC曾经出台了(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但后来的相关规定却删去了反向侵夺域名的规定,使得这部分的管理性规定缺位;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之规定稍微涉及反向侵夺域名,该规定主要被域名持有人用于对域名抢注的抗辩。


域名反向侵夺之认定标准

域名反向侵夺可能使域名持有人的正当持有状态面临被掠夺的危险,还可能使其陷人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或诉讼程序,最后不得不放弃城名权。因此有必要规制域名反向仗夺行为对城名反向佼夺进行规制,首先要明确认定构成域名反向侵夺的标准。目前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就认定域名反向侵夺没有明确规则,也没有相关规制的具体条款。


《政策》和《程序规则))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适当限制,规定了4条必要措施,使域名反向侵夺成为域名持有人对抗商标权人的有力武器。

其一,“如果专家组经审阅当事人所提交之文件后认定投诉具有恶意,例如属于域名反向侵夺之情形或其本意在于讹诈域名持有人,专家组应在裁决中宣布,投诉具有恶意并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

其二,投诉人投诉时,争议解决机构必须采取合理措施通知域名持有人。

其三,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由投诉人承担。

其四,给予域名持有人在专家组决定做出后10天内起诉权利,有利于专家组裁定的稳定性以及执行的有序进行。


WIPO概述2.0指出,当投诉人的行为满足以下条件时,构成域名反向侵夺行为:

1、投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提交的投诉不符合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的实质要件,

2、投诉人没有提请专家组注意其再次提交了投诉或者误导专家组(即恶意投诉);

3、争议域名持有人的经营是善意的,没有恶意侵犯投诉人商标权的行为;

4、投诉人知晓名的注册时间先于投诉人的商标的注册时间。


中国曾经在《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对何为域名反向侵夺作出了规定,并列举了构成域名反向侵夺的情况,但是在之后历次修订中去掉了这部分内容。CNNIC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中,正面列举了域名反向侵夺的行为类型。在《解决办法》中,从侧面角度对何种情形下域名持有人构成善意使用、合法持有做出了规定:

1、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2、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3、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这些规定对商标权做出了适当限制,防止商标权人滥用专有权,剥夺域名持有人的权益。


“域名反向侵夺”暂无具体、明确的规制规则,这必然会给域名权利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带来障碍。学界也对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有的学者对域名反向侵夺的认定标准进行了探讨,认为一旦商标权人等投诉人的行为存在以下特征,可认定为反向侵夺行为:

其一,投诉人在投诉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域名权人并非恶意注册或使用,仍提起投诉的;

其二,投诉人明知有极少的胜诉希望,仍提起投诉的;

其三,投诉人存在恶意、鲁莽的态度;其四,投诉人有选择性地披露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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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admin 网址:http://news.edns.com/post/220950.html 发布于 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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