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法定权利异议争议案件全部审理结束,WIPO总计受理、审结了70多件案件,仅在3个案件中专家组裁决支持了异议人的主张,但都附有专家组少数专家的不同意见。其中,关于<.weibo>及<.微博>的两案占三分之二。
2013年8月28日,专家组对新浪公司异议腾讯控股有限公司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作出裁决,裁决结果支持异议人新浪公司的主张,根据法定权利异议的规则,腾讯公司申请的新通用顶级域名<.weibo>及<.微博>的申请将无法得到进一步处理,申请就此搁置。上述两案是ICANN开放新通用顶级域名以来,唯一涉及中国互联网企业的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异议的案件。
本案中,异议人是新浪公司(下称“新浪”),申请人是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腾讯”)。腾讯向ICANN提出了<.weibo>及<.微博>两个通用顶级域名申请。2013年3月13日,新浪针对腾讯的申请,依据ICANN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指南》和《争议解决程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提出了法定权利异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和调解中心根据相关政策,对新浪提出的法定权利异议进行形式审查后之后,于2013年6月15日正式任命了裁决此案的专家组3三位成员,薛虹女士任首席专家,Susanna \r\nLeong女士与Matthew Harris先生任专家。
异议人新浪诉称,其于2009年8月14日引进微型博客服务,并一直进行市场运作。截止2012年底,有5.03亿注册用户,该微型博客服务由使用域名 的网站提供。如果申请人(腾讯)获准注册<.微博>通用顶级域名,则会损害其注册商标权,混淆异议人与申请人在互联网上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异议人请求驳回腾讯<.微博>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
申请人腾讯辩称,其于2010年4月,开始运营“Tecent微博”。 \r\n自2011年11月以来,腾讯在中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相继注册了“TECENT \r\n微博”商标。“微博”一词缺乏显著性,是通用名称。异议人在中国获得“微博”注册商标本身就有恶意的嫌疑,因此,请求驳回异议。
专家组审理查明, \r\n2010年12月28日,新浪公司获得了由中国商标局核准的“微博”注册商标(注册号7649615)。腾讯在商标公告期内以“微博”是通用名称之由,提出了商标异议,然中国商标局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予以驳回。事后,腾讯提出复审,故 \r\n“微博”注册商标(NO \r\n7649615)尚处于争议复审阶段,截止专家组作出决定之时,尚未有复审结果。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新浪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其有效期截止2020年12月27日。新浪的“微博”商标是新浪提出法定权利异议的法律基础。腾讯一直在其服务上使用“TENCENT \r\n微博”或“TENCENT \r\nWEIBO”商标,而非“微博”或“WEIBO”本身。而且,腾讯是将“Tencent”与“微博”或“WEIBO”结合在一起,申请并获得中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或地区)的注册商标。
专家组注意到腾讯声称,不论“微博”是否将会最终被认定为是通用或描述性术语,腾讯对“微博”只做描述性或合法使用。然而,专家组发现,从腾讯提交给ICANN的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文件来看,腾讯使用“微博”作为通用顶级域名将会损害新浪的“微博”商标的显著性。
根据腾讯的申请,新通用顶级域名空间将仅用于腾讯的微型博客网站和服务。腾讯在其<.微博>的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中陈述,“腾讯意图使用<.微博>通用顶级域名,进而实现腾讯WEIBO微型博客网站用户之间更加便捷和创新的交流方式。”“腾讯控股公司(腾讯)意图利用新通用顶级域名使人们通过微型博客平台的交流更容易”; \r\n“新<.微博>通用顶级域名将会提升和加强腾讯微博服务”;“ \r\n<.微博>通用顶级域名将会通过提供一个显著的域名空间,从而简化网络用户与腾讯微博服务之间的交流”;“腾讯有能力按照其客户群、服务和产品的要求来创建二级域名。这些域名将被授权给腾讯微博服务的验证用户”。
此外,腾讯陈述,<.微博>是一个受到约束的通用顶级域名,并且“注册<.微博>通用顶级域名将符合其严格的注册政策。”一项符合条件的注册必须是“(i)有一个腾讯公司的隶属实体;或者(ii)有一个腾讯公司明确授权的组织;或者(iii)有一个腾讯公司明确授权的自然人。如果注册不符合上述资格标准,则无权利在<.微博>通用顶级域名之下注册一个域名。如果这注册在将来不在符合条件,域名管理机构会立即取消或暂定域名使用的许可。”
专家组注意到,一旦新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被ICANN核准、授权,则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将会载入申请人与ICANN之间的新通用顶级域名基础性协议,对申请人具有约束力。既然如此,专家组有理由以腾讯在其申请文件中所作出的陈述作为判断其将使用所申请的顶级域名的依据。
专家组注意到,腾讯坚称<.微博>将会被用作一种腾讯所提供服务的显著性域名空间,而非对所有用户和任何微型博客服务通用和开放的域名空间。换言之,尽管腾讯主张这个术语的描述性性质,但多数专家组成员得出结论,腾讯显然是要计划在自己提供的服务上,以一种非描述性意义使用该术语。
尽管一项新通用顶级域名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商业模式,但依专家组的多数观点,腾讯计划在顶级域名中使用“微博”是为了提升其自己的“腾讯”标志和其微型博客服务,而这种情况将有损于新浪“微博”商标的显著性特性。
即使新浪不能行使其商标权利而禁止在顶级域名中对“微博”加以描述性使用和其他合法使用,但多数专家组成员认为,腾讯计划对新通用顶级域名<.微博>的使用直接与新浪的注册商标“微博”(注册号 \r\n7649615)相冲突。尤其是,新浪的商标“微博”是在服务业上核准注册,覆盖了计算机文件的数据检索、计算机数据库登记、计算机信息分类以及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领域的服务。腾讯计划获取新<.微博>顶级域名空间无疑包含了上述提到的服务。
总而言之, \r\n在这种情况下,专家组多数成员裁决,此项法定权利异议应该予以支持。专家组少数专家的不同意见附加于裁决之后。本案裁决已经公布于WIPO网站上。
专家组裁决执行之后,申请人又通过ICANN内部的复议程序提出了申诉,但是最终被ICANN理事会决定驳回。专家组的裁决经受了时间的检验,得到了国际互联网业界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