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终局性的仲裁程序,即准仲裁程序,与终局性仲裁程序一样,构成仲裁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在互联网域名等新兴的网上争议解决领域发展迅速。本文分析、论述了全球互联网域名系统中新出现的准仲裁程序,即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申请与评审过程中的法定权利异议程序。文章通过分析代表性的判例详细研究了法定权利异议程序的构成、运行及有效性等问题。
在仲裁法学理论中,仲裁一直有终局性与非终局性之分。我国《仲裁法》规定的是终局性的仲裁,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虽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但是法院并不重新审理案件事实与裁判理由,仅审查仲裁是否存在有关的程序正当性问题(例如“超裁”)及违法犯罪问题。 \r\n法律尊重仲裁的终局性,不仅是维护仲裁程序的权威,而且是尊重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意思自治。但是,非终局性的仲裁,即准仲裁,也是广泛存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均明确规定了非终局性的仲裁。当事人不服非终局性的仲裁裁决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期限,可以向法院起诉。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由法院重新审理。非终局性的仲裁与终局性仲裁可以并行不悖并相互补充,例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既规定了终局性的仲裁,也规定了非终局性的仲裁,适用于不同的情形与不同的当事人,充分表明仲裁程序的多样性与灵活性,能否满足解决不同争议的需要。
进入互联网时代之后,仲裁程序超越地域管辖等优势顺应了互联网跨国界、全球性的特点,正在成为解决网络民商事争议的重要途径。自从1998年互联网域名系统引入《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来,各国各类互联网域名的管理机构相继采用仲裁程序作为解决域名与商标之间冲突的方式。其中有些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属于终局性的仲裁,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区顶级域名“.hk”就采用了终局性仲裁的方式。大多数的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则属于非终局性的仲裁或称准仲裁,即当事人不满有关裁决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相关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审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均规定了非终局性准仲裁程序。随着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发展,准仲裁程序正在发挥更大的作用。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是管理全球互联网域名系统的非盈利性机构。只有得到ICANN的批准,全球互联网域名系统中才能更加新的顶级域名,并使之得以解析与运行。2011 \r\n年 6 月 20 \r\n日,ICANN理事会通过了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决议。截至2012年4月申请期结束,ICANN收到了1500多个关于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至2015年2月,ICANN批准了500多个新增通用顶级域名,并通过协议授权数百家注册管理机构管理相应的新增通用顶级域名。
互联网域名系统中,永远结束了.com, .net, \r\n.org等21个通用顶级域名几枝独秀的状况,出现了百花齐放的局面。例如,出现了“.music”、“.movie”、“.radio”等文化娱乐类域名、“.bank”、“.money”等金融类域名、向所有人开放的通用顶级域名“.site”、“.shop”、含有地理名称 \r\n“.africa”、“.berlin”的域名以及基于自身品牌的 \r\n“.中信”、“.ntt”域名等。以中文、阿拉伯文、俄文等非拉丁字符出现的国际化通用顶级域名(例如“.微博”、“商标”)也占据相当的比例。
为了维护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稳定,保护利益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ICANN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项目中设置了复杂、多样的争议解决机制。有的在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和评审程序中出现,有的在新增通用顶级域名被批准授权后由注册管理机构实施。有的仅适用于二级域名(例如统一快速中止域名程序),有的则既适用于顶级也适用于二级域名(例如授权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的属于预防域名争议发生的措施(例如百度将其商标“Baidu”登记在商标信息交换中心预警申请注册域名“baidu.car”的申请人,详见WIPO \r\nDecision 2016-1417),有的则属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即本文所述之域名系统中的准仲裁程序。
异议程序是在评审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过程中实施的争议解决机制。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的申请被公布在ICANN网站上之后,利害关系人在5个月内可以基于字符串混淆、侵犯法定权利、损害限定的公共利益、违背社区要求 \r\n4项理由之一,对申请提出异议。异议应当提交指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按照相应的争议解决程序处理。 \r\n随着ICANN新增通用顶级域名申请程序的结束,异议程序已经结束。但是它所带来的启示及对争议解决机制的贡献不应被忽视和遗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