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高等法院第四法庭于2017年3月颁布的一项裁决,就涉及相同但由不同拥有人注册为域名及商标的标记的裁决提供了准则(Recurso Especial no. 1466212)。
巴西的域名注册处完全独立于国家工业产权协会(INPI),而巴西法律对域名和商标的注册均依循「先申请」的原则处理。倘若相同的标记出现平行注册的争议时,上述情况无可避免地会产生孰先孰后的问题。
争议涉及一项之前已向INPI注册的化妆品品牌「PAIX?O」(即「passion」(热情)的葡萄牙语)以及一个婚姻介绍服务网站《paixao. com.br》。原告人DM Indústria Farmacêutica Ltda.及Papyrus L.L.C.追诉商标侵权,认为该网站不可申请注册其在先商标作为域名。另一方面,被告人Funda??o de Amparo à Pesquisa do Estado de S?o Paulo – FAPESP and Plano de Servi?os de Internet Ltda. – ME则基于业务活动领域不一样的理由,主张适用特定性原则。
高等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在先商标注册仅可在以下情况中阻止第三方以相同标记注册域名:假如相关品牌属于驰名商标或享有非常高知名度的商标,或假如相关域名会在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上导致消费者混淆或构成欺诈。恶意、商标可能被淡化及寄生性质的侵占挪用等均构成阻止第三方域名注册的考虑因素。
在该案中,鉴于「PAIX?O」并未获公众或由商标局正式认定为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法庭认为不会产生上述混淆。此外,可能更为重要的是诉讼双方的业务活动领域被认为各不相同,法官认为「PAIX?O」并非一个显著性非常高的标记,意即其与类似品牌同时存在的情况必定会出现。同时,多个包含「paix?o」文字的其他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或业务活动领域中并存,并无与其在先权利产生混淆或关联的可能性。因此,法院裁定原告人败诉,维持被告人的域名注册。
该案确立一项非常重要的先例,在确认两个制度的独立性的同时,亦提供对于因此而无可避免地会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准则。法院显示在处理类似争议时特定性及恶意原则所扮演的关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