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备案 正文

电商法后域名申请可作为企业经营场所

2023-10-12 3 0条评论

随着电商法的实施,在很多人看来微商、网购、代购群体也面临着生存危机,一方面这些个体经营着需要重新思考未来的路怎么走;另一方面,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可能会减少一大堆个人竞争者,从而给企业发展带来一定利好。


《电子商务法》的实施难道就意味着个人经营群体没了机会?恐怕不一定。


前不久,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有一点很明确地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思维,采取互联网办法,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为依法应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为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新动力。

二、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应当依照现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向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对于在一个以上电子商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需要将其从事经营活动的多个网络经营场所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允许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个人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

四、以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作出相关承诺。登记机关要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限于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

五、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应当办理登记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采取有效激励措施,鼓励、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并结合地方实际做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执行中遇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


国市监注〔2018〕236号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2月3日


 

亮点在于第三条,用简单的话来说就是。


在电商法开始实施之后,众多没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可开辟新途径,将自己的网站作为经营场所登记,进而取得合法电子商务经营执照。大意就是域名申请后,在搭建一个网站,你就可以用自己的网站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从而取得合法权益进一步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


如此来看,《电子商务法》的实施对于域名行业而言将是个重大利好消息!众多想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者可以通过购买域名建站,取得合法电子商务经营资格。


电子商务依赖互联网环境而存在,而想要在线上争夺名气抢占市场,这些有想法的个人经营者必然需要一个优质域名,以便于平台和品牌的推广、宣传等。在这样的环境下,域名投资市场又迎来新的机遇,大家一起期待吧!


PS:条例解读并不保证百分百正确,最终以市场为准。

文章版权及转载声明

本文作者:admin 网址:http://news.edns.com/post/222695.html 发布于 2023-10-12
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

取消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