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国内域名持有人李某与被告意大利博浦盟银行股份公司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原文比较复杂,特意精简了一下,希望大家看的轻松一点。
起因:域名和商标
①李某是国内的域名持有人,他在2016年3月27日注册了两个域名,分别是: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
②博浦盟银行是米兰银行和意大利人民银行合并后的名称,商标继承了两者的banco、bpm、banco popolare等简称。
解释:很简单,无非就是持有人的域名恰好是终端的商标,接下来问题就清晰了,终端肯定对持有人进行仲裁。
第一轮:仲裁
博浦盟银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起投诉,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经过审理后裁决,将域名转移给到博浦盟银行。
解释:第一轮申请仲裁成功,并没有具体说明是为什么。但小编猜测,很有可能是因为跨国的关系,持有人应该没有去回应仲裁邮件什么的,所以直接转移域名了。
也正是这样,原持有人不甘心了,便提起的诉讼。
第二轮:诉讼
李某在被转移域名后,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
李某作为原告的主要理由为:
①被告(博浦盟银行)的业务范围仅存在于意大利境内,所产生的民事权益仅存在于意大利境内,不能自然地延伸到中国大陆地区;
②BPM字样缺乏独创性和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
③被告(博浦盟银行)申请注册的商标并非驰名商标,涉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没有复制、模仿、翻译、音译的理由。
④因为在接到WIPO仲裁争议通知之前,李某就已经申请注册了bancobpm商标,并且建立了服装品牌网站,获得了一定的公众知悉,拥有一定的商业推广价值。
综上所诉,原告对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注册、使用涉案域名的正当理由。
第三轮:答辩
博浦盟银行方面在接到中国大陆发出的律师函后,非常积极的进行了应对,并准备了充分的答辩内容:
①原告(李某)就争议域名而言不享有任何实际的合法权益。因为李某注册了banco-bpm.com、bancobpm.com之后,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他虽然主张为经营服装而注册,但至今仍未设计、生产或销售过任何该品牌服装,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
②李某注册的banco bpm、banco bpm spa、banco bpm \r\nsky商标符合法定无效情形,不享有合法商标权益;【这里为什么李某注册的商标符合无效情形,小编也不是特别理解,有知道的小伙伴可以评论科普下。】
③博浦盟银行是米兰银行与意大利人民银行合并而成,两家银行都有注册含bpm、banco popolare等商标,并多年来一直广泛使用。
综上所述,博浦盟拥有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看完双方的文件,我们应该知道了这件案子的争议点在哪。
①博浦盟银行对涉案域名bpm、banco部分是否享有合法权益;
②涉案域名与博浦盟银行的含有bpm、banco字样的在先权利是否存在混淆,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③李某对涉案域名是否享有权益,有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④李某对涉案域名的注册是否具有恶意。
第四轮:宣判
经过对原告(李某),被告(博浦盟银行)的调查和取证,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此作出了最终的判决:
①米兰银行一直使用BPM作为简称,并在李某注册涉案域名前就已经注册了以bpm为主体的域名,因“bpm”这个名称而为公众知晓;
②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一直使用banco popolare作为简称,在李某注册涉案争议域名之前,就已经注册了国际商标banco \r\npopolare(指定保护国家包括中国),两大银行合并之后,在上海的代表处也更名为“博浦盟银行上海办事处”。
③博浦盟银行同样继承了两者的域名、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因此对于涉案域名中的banco、bpm部分享有合法的权益;
④涉案域名主体由banco、bpm构成,这已经与博浦盟银行享有权益的部分构成了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⑤李某诉称,注册涉案域名是因为“斑蔻碧佩茉”是其在中国创立的时装品牌,bancobpm是其音译,对此法院认为不合理。因为李某并不能举证涉案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具有一定的商业推广价值或者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也未能证明其在涉案域名注册之前曾以bpm为标识售卖产品,提供服务或从事其他商业行为。
综上所述,经审理认定,原告李某请求确认其对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享有合法权益,继续持有并使用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也就是说,原持有人李某败诉了,这两个域名还是归博浦盟银行所有。
第五轮:分析
以下为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想法,大家留言讨论。目前访问还是显示李某搭建的服装品牌
我们看到主要原因是在于原告(李某)无法证明自己注册这两个域名是用作正常的善意商业行为,他虽然说自己是用来创建服装品牌,可是实际上三年多了,现在马上四年了,一份服装设计稿、一件产品都没有出售过,这是非常不合理的,而且给人感觉目的性也非常的强烈,可能这就是败诉的主要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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