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用过的域名还可再用吗?在启动一个网站或在线业务时,往往需要为之选择一个独特且有意义的域名。那么,已用过的域名还可再用吗?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需要考虑以...
两家床垫制造商争夺同一域名引发起诉,谁才是最后赢家?
前几日,国家仲裁论坛发布了UDRP 裁决。这是一个注册使用另一家公司品牌名称的企业与其竞争对手打交道的官司。
床褥公司HästensSängarAB就CoMparetoHastens.com域名对公司Organic Mattresses,Inc.提出了争议。
当我们看到这个域名时,是否认为这是该域名中为契合品牌的相关企业所创建的网站?其实不完全是这样,比如我们说到公司的域名很不上相,我们一般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别人拥有了该域名。
在这种情况下,Organize Mattresses.Inc.表示已注册该域名(以及该品牌相关的其他品牌的域名),以创建将其产品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的网站。它于二月份注册了,但目前尚未启用建站。
参与该仲裁的小组成员戴维·伯恩斯坦(David Bernstein)就该域名是否被恶意注册和使用写了一些相关立场。该公司尚未创建该网站,但其域名注册商提供了指向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点击付费链接。伯恩斯坦指出这是恶意使用,但不是恶意注册的情况:
被投诉人是否进行恶意注册需要考虑被投诉人的意图。被投诉人声称,它注册了域名是为了建立一个比较网站,如上所述,该网站可以允许使用有争议的域名。尽管被投诉人没有提供肯定的证据来建立可证明的准备来创建这样的网站(这是建立域名权利或合法权益的政策的特定要求),但可以发现该网站恶意需要更多。投诉人仅证明被告没有提出可证明的准备证据是不够的。相反,投诉人必须提出证据,以大量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实际上是出于恶意域名抢注的目的注册了该争议域名。此类证据可能需要包括有意将有争议的域名出售给投诉人以牟利的证据,以防止投诉人将自己的商标运用在相应的域名中,损害投诉人的业务或通过该网站吸引消费者访问该域名涉及的相关品牌网站,从而导致被认为是赞助或从属关系给用户造成混淆。
投诉人未提交足够的证据来建立上述任何恶意注册示例,也无法提供任何其他依据来得出有争议的域名是恶意注册的结论。相反,受访者提供了宣誓声明,证明了受访者注册了有争议的域名以建立比较网站。尽管该证明不足以满足该政策要求显示“可证明的准备”的要求,但小组确实认为该声明在注册时就被告的意图是可信的。
的确,如果这样一个比较网站的推出,可能会吸引消费者。但是,如果网站设计合理,就不会在来源,赞助或从属关系上引起混淆;相反,应该明确的是,该网站并非来自投诉人,而是来自投诉人的竞争对手。这样的比较网站确实可能有将业务从投诉企业转移到被投诉企业中去,但这并不被认为是恶意注册和使用该网站抢占竞争对手业务的证据。
因此,在最后伯恩斯坦否认了这一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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