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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域名侵权条件及对恶意行为的处罚措施

2024-12-23 2 0条评论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四个条件:一是原告请求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是被告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翻译或音译,或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虚假认可三是被告未登记,使用正当理由。第四,被告是恶意的。



  针对网络域名纠纷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列举了四种最常见的恶意情形:一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商业域名二是为商业目的注册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域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域名,故意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相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的;三是以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提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域名;四是域名注册后,不使用或者准备使用,意图阻止权利人注册域名。只要涉及其中一种情况,法院就可以认定被告主观恶意。

  根据本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认为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根据原告的请求,责令原告注册域名;致使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责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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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admin 网址:http://news.edns.com/post/253259.html 发布于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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