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域名与注册人所持有之商标的文字排列顺序出现差异时,公司注册内含他人商标之域名,可能是一项可接受的防范性域名注册作法。
近期一项UDRP的判决结果,该案例具争议的域名 \r\nidocler域名含有原告的DOCLER商标,同时包括被告之 DOLCER商标打错字的部分。
此项UDRP争议的原告为持有DOCLER商标的Docler \r\nIP S.à \r\nr.l.及其关系企业,且皆位于欧洲。该具争议的域名是由一家(使用DOLCER名称销售喇叭和类似产品)的中国公司注册,使用的商标是DO(CL)ER,被告的商标是DO(LC)ER。重点是被告之域名中包括原告的商标。
UDRP专家小组发现域名很容易与原告的商标(DOCLER)混淆,而且在域名中加入字母(i)无法使人轻易区分,的确其他UDRP判决发现,在具争议商标的域名中加入字母(i),与以相似性引起混淆之目的无关,有一位专家小组成员表示字母(i)是(一个常用的域名前后缀词),(让消费者认为可以在网路上订购产品或服务),提高混淆的风险。
不过,发现以相似性引起混淆仅是UDRP要求中的一项,其中(恶意欺骗)是决定性的争议点。idocler域名案件专家小组发现被告进行域名(防范性注册),非恶意欺骗的行为。 \r\n因此UDRP拒绝移转域名的要求。
认定其为防范性域名注册的原因是idocler域名案件专家小组在观看往来的电子邮件内容后发现被告表示在出现此项争议之前,已针对喇叭业务注册此具争议的域名,以免他人为其DOLCER商标注册类似的域名。换言之,被告声称将本身之商标变体注册网域,是为了避免生产相同产品之业者注册类似的域名。专家小组接受了此说法。在此之前亦有透过防范性注册处理之UDRP域名问题,当时被告透过防范性域名注册之方式,注册大量与本身持有之域名类似的名称,以避免域名抢注者使用或注册这些域名,可能会拉走顾客或损及业务而造成损失。
两案的防范性域名注册声明的适用范围似乎有限,无法在任何情况下适用在这两项判决中,似乎是因为下列几点因素,才采用被告的声明:
.在出现域名争议之前,被告已开始行使商标权。
.被告非针对原告而使用其域名。
.纪录未指出被告是否知道原告的商标。
因此,尽管有时候可采用防范性域名注册的作法,惟具争议之UDRP案件获得解决的数量有限,且在声明方面有限制,显示真正的域名抢注者无法顺利以主张已注册域名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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