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已于2017年8月16日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11月1日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要求,我部组织修订了《设立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服务指南》(点击下载全文)。
现将文件印发你们,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流程详见图1。
图为: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审批流程图
申请单位需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从业机构申请和审批管理系统(tsm.miit.gov.cn)提交相关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通知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材料,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通信管理局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予以批准的,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以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