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38岁的京东员工李先生与京东公司因离职一事“闹”到如今,仍未有个确切结果。
据李先生讲述,自己于2018年入职京东尚科,2019年4月公司以“整体业务、组织架构进行调整”为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先生称,公司实际上未发生组织架构调整,其同部门同事仍在工作。
此后,李先生通过劳动仲裁裁决京东继续与其履行合同。京东不服裁决,先后两次上诉均被驳回。2020年11月9日,李先生在终审胜诉后前往公司复岗,3天后收到京东的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李先生告诉记者,2018年12月,京东集团与北京市昌平区政府及顺义区政府均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他在促成协议签订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此后不久,李先生被领导约谈,称其能力不够,让李先生办理离职手续。“当时昌平(区)要签具体协议,我接手一个半月就签约了。就在这个时候我领导找我谈话,直接说‘你能力不行办离职吧’。当时我就傻眼了,想‘我这么大的功劳怎么就要办离职?’”
李先生收到的第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9年4月9日,李先生收到京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里面提到,“为适应市场变化,公司在整体业务、组织架构、战略上进行调整,原北京地区产业合作和业务拓展工作岗位不再设置。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0276元。”
对于这个理由,李先生并不认同。2019年4月,李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自己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京东尚科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9年4月9日京东尚科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求京东尚科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3月26日至2019年4月9日期间的年底十三薪、未休年假工资差额等共计五万多元。
仲裁委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京东尚科公司向李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而对于此仲裁结果,京东方也不认同,于是对李先生发送了第二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对于再次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李先生表示“大大出乎预料”,但考虑到合同还有半年到期,继续循环打官司要求履约已意义不大,下一步,他打算走劳动仲裁,按照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
“我当时就是不服,好不容易打下北京市场,以为要奖赏我,结果是被强制开除。我人生第一次打官司,以为仲裁完就回去上班了,没想到拖那么久。”李先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