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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是:在苹果服务中出售的数字内容首先被授权给苹果,并在用户付费时再被授权给用户。可以认为这其实并不构成数字产品的“销售”,而iTunes页面上写着“购买”的字样存在着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起诉的原因大体是:会有消费者认为,被告方在iTunes商店和应用中使用“购买”一词的方式,有诱导嫌疑。而事实是,被告方并不拥有其声称可以出售的所有数字内容。
一般情况下,你像消费者如果去百货商超买东西,买走的东西就完全属于消费者,不会存在商超重新拿回的情况。因此,苹果作为一家科技公司也没有权利删除用户已购买的内容。而在这其中,目前还存在有些消费者永远不会失去付费媒体的使用权,但另一些消费者可能某天会发现,他们的数字内容已经彻底消失。这其间就存在不公平了,当消费者都为这些数字内容支付了相同的价格,但实际并不“拥有”一样的东西。
这已经不是苹果首次遭遇这类诉讼。就在今年4月,在加州一家法院提起的另一起集体诉讼中,苹果也曾被指责删除用户“拥有”的内容。只不过此前的情况通常很快都能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