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牛系列商标的旷世之争又有了新动态。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拥有的第11460102号“红牛Redbull”(立体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商标予以维持。
夏日酷暑,又到了饮料销售的旺季。国内的功能性饮料除了品牌之间的竞争,还有因为商标纠纷悬而未决而导致3种“红牛”并存的局面。
近日,红牛系列商标的旷世之争又有了新动态。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红牛”)作为申请人对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医药”)拥有的第11460102号“红牛Redbull”(立体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商标予以维持。
据中国商标网显示,此次的争议商标由天丝医药于2012年9月7日申请,2014年5月7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4年5月6日。从商标图的显示来看,此立体商标就是红牛的金罐包装。
无效宣告裁定书明确
红牛金罐商标权归属天丝
北京红牛提起无效宣告的主要理由为:一、申请人是“红牛Redbull”维生素功能饮料在中国的生产销售商,经过大量的使用和宣传推广,使该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在先权利。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其知晓申请人在先使用立体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主观恶意。四、被申请人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针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规定”这一焦点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裁定书中表明:
申请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本身并不能产生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红牛产品的宣传使用等证据是其作为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虽然申请人对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贡献,但是由此产生的商誉仍然附属于知名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应由该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享有。
申请人称已有法院判决确认申请人对涉案包装装潢享有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认定他人构成侵犯申请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行为(国知局的裁定书中写明申请人说的是2008年广东高院的一份判决,而天丝医药对申请人的商标授权已经于2016年10月到期)。我局认为,法院之所以认定申请人对该知名商品的装潢享有合法权利是基于申请人得到了使用被申请人“红牛 red bull及图”商标的合法授权,以及被申请人授权申请人处理中国境内“红牛”各项合法权益被侵权的一切诉讼事宜之权利。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损害了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利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天丝是红牛商标和金罐包装的所有者,而北京红牛在商标授权许可期内可以使用红牛包装、装潢以及立体商标,都是基于此前天丝的授权。而天丝对北京红牛的商标许可协议于2016年到期,且未续约。商标许可协议到期后,天丝作为品牌所有者和权利人,才有权利使用或者授权使用红牛商标和金罐包装。
那么既然商标本就属于天丝,北京红牛只是被许可使用,其提起无效宣告所主张的所谓“抢注”、“恶意申请”、“傍名牌”等理由就更不成立了。
北京红牛为什么要提起无效宣告?
日前,华彬快消品公布了2020年上半年销售业绩,其中红牛的销售额下降约3.6%,这与红牛的商标纠纷及天丝集团发力中国市场也不无关系。华彬集团虽然目前还一直在生产和销售红牛产品,但是红牛系列商标权属一直牢牢掌握在天丝手中,尽管华彬方面一直试图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北京红牛提起诉讼试图通过抢夺或者共享“红牛”系列商标以达到能继续使用红牛系列商标的目的,例如去年底的宣判的红牛系列商标权属案中,北京红牛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并要求天丝支付其广告宣传费用。但结果却适得其反,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了北京红牛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确认了“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天丝所有。华彬方面除了要支付1880万的天价诉讼费,其面临的红牛商标危机也是越发严重,这也导致其内部团队不稳、对外市场竞争中也不敢做出大的投入和推广。
另一方面,天丝集团则不断加码中国市场,自2019年6月至今,天丝集团联合在华合作伙伴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以及普盛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在中国市场先后推出了红牛 安奈吉饮料和红牛 维生素风味饮料。作为红牛商标权利人,天丝集团在最近的声明中也表示“目前中国市场上获得合法授权的金罐红牛产品仅有红牛 安奈吉饮料和红牛 维生素风味饮料2款产品。”凭借强大的品牌背书和熟悉红牛打法的本地操盘团队,“去年半年时间里,新品红牛在中国的销售额超过了10亿元,覆盖全国24省、直辖市的227个城市并在快速的拓展中。”今年5月,天丝集团更是以“全球红牛品牌及‘红牛’商标的创始者和所有者”的身份宣布,未来三年将对在华业务进行一系列投资,投资总额为10.6亿元,包括深化在华合作伙伴战略关系、在中国设立新的代表处、组建国内团队、扩建新的生产基地以及推出该集团旗下更多新产品等一系列大动作,越来越多的经销商们加入到了天丝集团的阵营,其中不乏此前一直经营红牛的经销商。
尽管红牛的销售额下降,但从销售额占比来看,2020年上半年,华彬快消品售额总额为143.26亿元,其中红牛完成销售额133.93亿元,约占93.5%。所以对于华彬集团来说,不断的提起无效宣告、提起诉讼、持续上诉,也许是争取更多时间的最好选择,毕竟时间就是金钱。
天丝医药享有红牛系列商标的专用权,那么华彬方面在商标授权到期后要如何解决商标问题?在上文提到的去年年底被驳回的红牛系列商标权益案中,北京红牛提出红牛系列商标要“共同所有”,此次无效宣告的立体商标也是其中之一。这个“共同所有”也许是受到了加多宝与王老吉案件的启发,不过,红牛商标案和加多宝王老吉案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首先,两者最为显著且核心的问题是其争议范围的不同,“红牛商标案”是围绕红牛商标专用权而展开的一系列商标侵权诉讼。而加多宝和王老吉案聚焦于饮料的包装装潢,从法律角度来看属于产品的外观设计。
其次,加多宝在王老吉商标使用权到期时,按照合同和法律规定停止了对王老吉商标的使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红牛商标案中,北京红牛乃至华彬旗下的工厂至今仍在使用红牛商标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再次,本案中红牛金罐包装并非由北京红牛首创,早在1982年,天丝医药首次以“红牛(Red Bull)” 品牌向新加坡出口的第一款红牛饮料,就是其经典的金罐包装产品。1993年天丝通过其设立的海南红牛饮料有限公司将红牛金罐包装饮料进口到中国并广泛销售。这也进一步说明,北京红牛提此前提出的共享商标和包装在红牛案中是行不通的。
新加坡经典金罐红牛产品
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红牛系列商标权益案的判决到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北京红牛提出的红牛金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都表明红牛系列商标归属明确始终属于天丝方面。而北京红牛则通过不断强调自己的贡献——即大量的宣传推广使得红牛成为知名品牌,试图以其功劳论来获得商标使用权。
“贡献论”可以作为获得商标权的依据吗?
众所周知,我国商标的所有权一般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天丝医药名下所有并处于有效状态的红牛商标,北京红牛可以仅因为“贡献”就获得共同所有权吗?
2016年10月,天丝医药对合资公司的红牛商标许可协议到期,且未予续期。
2018年9月,北京红牛的合资经营期限届满。
2019年9月,据泰国法院一次判决,北京红牛董事长严彬在泰国再次败诉,法院判决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包括罢免严彬先生此前担任的北京红牛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以及更换包括其在内的多名董事会成员决议是合法的。他在北京红牛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身份在泰国不再合法。
2019年11月宣判的红牛系列商标权益案中,北京高院的判决书中也判定,作为无形资产的客体并不适用添附取得商标所有权,因为商誉是承载于商标之上,不能脱离商标而独立存在,二者无法进行现实的分离。因涉案“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所有,故北京红牛依据广告宣传的投入而认为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在该案中通过天丝所出示的涉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足以证明,北京红牛作为被许可人是在明确承认天丝公司是红牛商标唯一所有权人前提下才获得许可使用天丝名下的“红牛系列商标”,而且许可合同同时规定许可合同终止时北京红牛立即停止使用红牛商标。可见,被许可人并不因在履行许可合同过程中对许可标的即商标进行了广告宣传则当然取得商标的所有权;反之,许可人亦无权因为被许可人获得了巨大商业利润而超出许可合同约定,要求被许可人额外支付许可费用。
以及,在这次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北京红牛提起的第11460102号“红牛Redbull”(立体商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裁定书中也明确,虽然北京红牛对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知名度的提升做出了贡献,但是由此产生的商誉仍然附属于知名商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应由该知名商品的权利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享有。
北京红牛在出于商业目的为提升产品知名度的投入而创造的贡献,也为其背后实际控制的华彬集团创造了巨大的收益。
以上种种判决和事实都表明,北京红牛想要以“贡献论”、“功劳论”来获得商标所有权或者共享商标权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也难怪之前有网友对华彬方面的操作评论到“房子租了20多年,就以为房子是自己的,还想要求房东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红牛系列商标案牵涉的案件较多,天丝医药与华彬集团之间的二十多起诉讼错综复杂。随着相关案件的逐个审理,局势似乎也越来越明朗,市场上三个红牛的局面相信也不会太久。从现在双方各自在市场上的投入,或许结果也已经可以预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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